杨硕律师:18092659222

文章编选

时间:2021-08-29

  【案情】吴某系已婚男士,陈某系单身女性,吴某与陈某私下有亲密关系,接触甚密。2020年10月,吴某购得一块土地,计划建房用于出售。在这过程中,陈某要求吴某出具一张已收陈某10万元出资款用于投资建房的收据给陈某,吴某出于其与陈某之间的情人关系考虑,遂出具了该收据给陈某。后来,双方关系闹僵出现矛盾,陈某要求吴某将已建好的一套房子给陈某,吴某不同意。陈某遂将吴某起诉至法院。

  【分歧】针对本案,陈某能否要求吴某给她一套房子,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:第一种意见认为,陈某无权要求吴某给她一套房子。理由是陈某在本案中建房过程中未出一份力,双方也没有任何的协议,陈某要求吴某给房子的请求缺乏事实基础以及法律依据。第二种意见认为,陈某有权要求吴某给她一套房子。理由是吴某出具了收到陈某10万元投资建房款的收据,吴某自认,双方形成了合伙建房关系,现陈某要求吴某给她一套房子,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。

  【管析】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,认为陈某无权要求吴某给其一套房子。具体理由为:

  双方所谓的合伙建房关系不成立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“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,订立的共享利益、共担风险的协议”。第九百六十八条规定“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、数额和缴付期限,履行出资义务”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明确了合伙人之间必须要履行出资义务。本案,陈某实际在吴某建房过程中未出资,只是基于情人关系要求吴某出具一张收到10万元的收据。陈某仅凭一张收据是不能认定合伙关系成立,还需要有出资人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证据,比如转账凭证、现金交付的话需要其他证据证明等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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